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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手段促教育改革发展

1999-12-08 来源:光明日报 林和文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7日电今天在京召开的全国教育法制工作会议提出,教育法制体系的逐步建立,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当前,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和规范教育改革与发展。

这次会议是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教育部联合召开的,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教育法制工作会议。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朱开轩在讲话中说,党和国家一贯重视教育法制建设,从1980年诞生第一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2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学位条例》共6部重要教育法律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国务院制定了《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16项教育行政法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了近200项教育部门规章,省级人大、政府也制定了100余项地方性教育法规或规章。教育法制建设对促进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朱开轩指出,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虽然已经取得显著成就,但是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一是现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亟需进一步补充、修改与完善;二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宣传与普及亟待加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比较突出。他强调,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工作的力度,加强教育法制工作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发挥各级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他还指出,近年教育法规方面的重点应是修订学历条例与义务教育法。此外,要在认真总结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经验的基础上,把条例上升为法律,抓紧制订民办教育法,从而使我国教育法律和依法治教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教育部部长陈至立在讲话中说,党中央、国务院今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了深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系列重大举措。今后,要注重通过法律途径来促进、推动、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依法解决好教育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探索建立相应的规章或制度。她说,今年7月国务院专门召开了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对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提出了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与能力。

陈至立指出,当前,要注重运用执法手段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履行保护青少年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法律职责,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侵犯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的行为,要认真查处。教育部门也要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探索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同时,要加强对中小学的法律指导与援助,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这次会上,教育部已正式出台《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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